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2月14日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79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01 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
02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山西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
高峰时段:
08:00—11:00
17:00—23:00
低谷时段:
00:00—07:00
11:00—13:00
平时段:
07:00—08:00
13:00—17:00
23:00—24:00
03适当扩大峰谷价差
根据山西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山西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
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代理购电新增线损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04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
每年冬、夏两季对大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在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05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
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山西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357号)规定执行。
作者简介:简婷,女,本科,现就职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研究方向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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